英国P2P新规发布,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


英国P2P新规发布。6月4日,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(FCA)发布信贷类和投资类众筹平台新规,新规将于2019年12月9日生效。

FCA表示,已经完善了提案,以确保新规则保护消费者并支持P2P市场。特别是,已经提供了额外的指导,以明确表示不会阻止平台在其营销材料中包含特定投资的信息。

记者了解到,新规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零售客户设定投资上限的要求,正如最初提议的那样,FCA对P2P协议的投资设定了一个上限,该协议面向的是零售客户,这一领域的新客户占可投资资产的10%(不适用于接受监管金融建议的新零售客户)。

这也是较有争议的一项规定,因为新注册的投资者在获得认证后的一年内,在P2P合约中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可投资净资产的10%,如果投资者拥有了更多经验,例如在过去两年内有过两笔及以上的P2P投资,就可以申请认证为“成熟投资者”,从而移除这一10%的投资限制。

尽管存在争议,FCA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,称这是确保他们不会过度暴露于风险的重要手段。尽管一些P2P平台的风险水平并不高,但是由于平台的借贷模式、服务种类、模型复杂度千差万别,投资者仍有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,这些投资并未受到“金融服务补偿计划”(FSCS)的保护。

与2018年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,新规主要明确了P2P平台在信用风险评估、风险管理、公平估值方面的责任边界,及问题平台清退预案的披露,合格投资者、自身的适当性评估,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等方面。

FCA认为,如果一个P2P平台决定承担代理投资者进行风险定价的职责(仅作为信息中介则不必承担为借款人进行风险信用评估的职责),仅仅要求平台做到透明和信息披露是不够的,还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来优化风险管理。不过,目前FCA仅对这一风险制度提出最基础的标准,未来可能还会考虑加入对情景分析或压力分析的指引。

针对违约问题,FCA指出,此前也曾考虑过禁止在二级市场转让已经违约的标的,但最终搁置了这一想法,原因是在某些P2P平台的商业模式中,投资者之间转让标的是实现标的预期收益的必经过程。不过,FCA要求,对于已经违约的P2P标的,平台必须在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时点对其进行重新估值,以确保它们是按照公平估值进行交易的。

针对问题平台,FCA加强了有关P2P平台清盘的规则,要求平台必须在开展相关业务之前就披露清盘预案,并需要在交易发生前获得投资者的同意。新规还列出了P2P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最低限度信息。

此外,新规增加了一项要求,即平台评估投资者对P2P投资的知识和经验,而不向他们提供任何建议。

FCA战略与竞争执行总监Christopher Woolard说:“这些变化是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,同时允许他们接受创新的投资机会。为了使P2P继续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,投资者获得适当的保护至关重要。”

来源: 国际金融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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